1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培训合格证书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通知提出,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主体(含政府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免费核发。
培训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凭证。培训合格证书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另外,对参加培训后符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条件,且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不得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通知还要求,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样式,内容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起止日期、培训项目或职业(工种)、培训主体、发证日期等。对于通知印发之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经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无需更换成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效力按原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要求,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质效,现就做好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原则
(一)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主体(含政府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免费核发。
(二)培训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凭证。培训合格证书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三)对参加培训后符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条件,且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不得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和要素
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样式(附件1),内容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起止日期、培训项目或职业(工种)、培训主体、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
三、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程
(一)培训实施。培训主体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培训计划、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培训考核。培训主体要严格按照培训考核方案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培训考核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文档、影像资料等由培训主体妥善保管,做到责任可追溯。
(三)证书发放。培训考核结束后,培训主体将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批次对考核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赋序列号,培训主体打印培训合格证书(已赋序列号的)并加盖公章后发放给考核合格人员。
四、培训合格证书管理
(一)培训合格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如损坏或遗失,由持证人向核发证书的培训主体申请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培训合格证书。
(二)各设区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制度。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培训合格证书信息管理,不断提升培训合格证书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本通知印发之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经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无需更换成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效力按原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培训主体培训考核组织情况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管理失序的培训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做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规范统一,促进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质效不断提升。
附件:
1.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2.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规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