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法律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作业目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处理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安全生产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电工作业:指对电工设备运行、维护、安全、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工作)
电工作业包含: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器设备安装工。
2、焊接与热切割: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精心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含:焊工、切割工
3、高处作业: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级别: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维修的作业。
含制冷设备相关的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5、煤矿安全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工作。
含:煤矿井下爆破工、瓦斯检验工、煤矿探放水工。
6、矿山安全: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道作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等相关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通风安全检查工、尾矿坝作业工、主提升机操作工。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井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安全生产作业:
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 从事危险工艺过程操作自动化操控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炸生产储备中的药物混合造粒、装药、筑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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