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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7-27
导读:实施省级规范化和示范性中职学校建设工程。实职教投入政策,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加强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健全专业设置与调控机制。构建校企深度融合的办学机制。重视发展校办企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实现职业教育城乡全覆盖。推进职业院校精细化管理,提升办学质量效益。强化督查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加快我市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通知:

一、实施省级规范化和示范性中职学校建设工程。

到2015年底,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所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学校规模要求占地不少于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实训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学历教育在校生不低于3000人、教职工总数不低于214人(其中专任教师不低于150人)。有条件的县区或新建中职学校要按占地不少于2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实训设备总值不少于3000万元、学历教育在校生不低于4000人、教职工总数不低于286人(其中专任教师不低于200人)的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

已列入省级规范化中职学校立项建设的鄄城县、东明县、巨野县、单县、成武县、郓城县等县区职业中专,要按照目标任务书的要求,加快进度,确保按时通过省审核验收。曹县要尽快启动县职业中专建设。菏泽信息工程学校、牡丹区职业中专、鄄城县第一职业中专、定陶县职业中专等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申请省级规范化或示范性中职学校验收。 

二、落实职教投入政策,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十三五”期间教育财政经费增量要向职业教育倾斜。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拨款标准。落实两项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政策。落实“市财政每年列支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县区财政不低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政策。2015年,市、县区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三、加强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按照《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核定中职学校编制。中等职业学校使用教职工编制补充专职人员,按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编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在教职工编制总数的20%以内进行备案。学校在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的用编数额内自主聘用专业兼职教师,所聘人员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依据备案同意的用编数额,按实际聘用专业兼职教师数量及时限,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水平,核拨经费。

四、健全专业设置与调控机制。

要围绕五大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科学调整专业设置,增强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度,提升职业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支持特色、优势专业发展,压缩落后、过剩专业,形成面向市场、优胜劣汰的专业设置调整机制。

五、构建校企深度融合的办学机制。

政府强力主导,行业组织积极参与,促进职业院校与本地企业的深度融合。推进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订单式培养培训。鼓励企业参与课程方案、教学标准的制定,创造条件安排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任兼职教师,学校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建立企业负责人与职业院校负责人定期联谊制度。市、县区政府设立企业职业教育发展基金。允许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对不按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市、县区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职业教育。

六、重视发展校办企业。

落实《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3〕4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引企入校,举办校办企业。凡是能够创办企业的专业,都要举办校办企业。为学生提供生产性实习实训场所,提升学校自我发展能力。

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落实《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依法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投资职业教育并享有相应权益。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院校融资机制。完善民办职业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形成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县区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八、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实现职业教育城乡全覆盖。

社区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院校的主体作用,构建城乡社区教育体系。依托市直职业院校设立社区大学,依托县区职业中专设立社区教育学院,依托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或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党校等教育培训资源)设立社区教育中心,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社区教育工作,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培训网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要按照标准,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采取财政补助、委托办理服务事项的单位划转、从社区经济收入中安排等多渠道筹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转资金。要积极创建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省级规范化和示范性社区学院和社区教育中心。

九、推进职业院校精细化管理,提升办学质量效益。

落实省职业院校基本规范,深化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推动职业院校以规范化为基本要求,以精细化、科学化为工作目标,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更新管理理念、完善制度标准、创新运行机制、改进方法手段,全面提升在招生、学籍、课程、教学、教师、质量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建立规范办学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计划,组织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严格民办学校审核审批和年度检查,督促民办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办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良性发展。建立职业院校退出机制,对不合格学校予以黄牌警示,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院校按规定程序退出办学。

十、强化督查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立项督查的通知》(鲁政督字〔2013〕12号),市政府督查室每年3月、6月、9月、12月,采取调度情况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要开展职业教育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被督导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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